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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代缴社保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时间: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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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代缴社保是否违法?《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员工社保申报缴费主体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机构为员工缴纳社保。为规范企业依法为员工申报缴纳社保,《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员工在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企业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后,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为员工在当地社保机构申报缴纳社保的义务,且结合前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确定,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劳动关系与社保代缴关系的主体以及所属行政区域保持一致。

因此,异地缴纳社保【劳动关系与社保缴纳关系所属行政区域不一致】或第三方代缴社保【劳动关系与社保缴纳关系主体不一致】均涉嫌违反《社会保险法》《社保缴纳管理规定》《劳动合同法》。

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一方面可能引起劳动争议面临经济补偿,另一方面可能面临社保征收机构的责令补缴或遭受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如员工发生工伤,还存在企业承担工伤损失赔偿责任的风险,具体如下:

1、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如果裁判机构认为代缴社保不符合规定,意味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员工可以利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辞职,进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此,广州市就有类似的规定,四川也有类似的判例。为避免此类风险,建议在进行社保代缴时与员工签订相关协议或让员工做相应承诺。

2、工伤保险理赔不能的风险

比如广州的公司,在北京委托第三方代缴纳社社保,发生了工伤。

但在认定工伤时,因为实际用人单位并没有缴纳社保,而缴纳社保的单位又不是用人单位,在有些地方就会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拒付社保待遇,如此则工伤费用还是由真正的用人单位承担。

3、待遇差额的风险

比如在南京的用人单位,是由第三方在西安代缴社保。

因《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假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因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西安的最低工资标准,则员工可能要求补足差额。

4、连带赔偿的风险

如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若三方之间存在争议,致使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导致员工未能享受退休待遇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5、双重缴纳社保的风险

在异地社保代缴中,建立劳动关系,未由真正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员工投诉或社保稽核时,则可能发生社保征缴部门责令补缴的问题。

至于用人单位在异地找第三方代缴的事实,有些地方的社保征缴机构则不予理会,仍会要求单位在本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6、资金被挪用、被冻结、被卷走的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出现不规范或者实力较小的代缴机构,小金所服务的客户就遇到过不少类似的风险,客户如期将资金打入代缴机构账户,代缴机构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一系列纠纷。

也有客户遇到资金打入代缴机构账户,结果代缴机构的银行账户被司法机构冻结;更倒霉的是客户将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资金打入代缴机构账户,结果代缴机构跑路了等等。

7、行政处罚的风险

《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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